随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,但秦彦宏在法庭上当庭翻供,说自己没有杀人,遭到了刑讯逼供。
而且他的律师也提出了疑问:“你们就凭三个小学生的证词,只能证明秦彦宏案发时去过现场附近,没有任何其他证据,根本不能定罪。”
但是两个人的辩解,遭到了安阳法院的反驳,法院给出的理由是:“经过调查,参与案件侦破的警察向法庭证实了,并没有人对秦彦宏刑讯逼供,而且秦彦宏供述的内容,和现场勘察的全部一致,没有任何毛病。”
就这样,1999年10月8号,安阳中级人民法院宣判:秦彦宏为泄私愤,产生邪念,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,致被害人死亡,一审判处秦彦宏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赔偿受害人家属一万元人民币。